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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申報條件是什么?申報流程有哪些?申報成功可以獲得哪些獎補好處?政策小編給大家梳理了詳細的申報指南,看完之后對于該項目還有疑問,歡迎致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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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措施
(一)對符合獎補條件的企業獲批“政信貸”金融產品新增貸款給予50%最高50萬元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含2年),貼息資金與企業結息進度保持同步。擔保費補貼直接補助給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按不高于1%的比例收取“政信貸”金融產品擔保貸款保費。風險補償政策直接補助銀行及擔保機構,對銀行發放的純信用“政信貸”貸款發生的風險,給予80%補償;對擔保機構提供的“政信貸”擔保貸款發生的代償,給予70%的代償補償。
(二)資金扶持
合肥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補助:
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發生的用于生產經營的資金貸款利息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 50%給予補助,單戶企業貼息最高 50 萬元,最低 10 萬元;
1、合肥經開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甲級隊),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2、蜀山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
新認定為國家、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現代農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3、廬陽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
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農場稱號的,且當年產值同比保持正增長的,分別給予6萬元、4萬元、2萬元一次性獎補。
4、肥西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5、巢湖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
新增國家級、省級、合肥市級龍頭企業,分別獎補10萬元、5萬元、1萬元;
6、廬江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
對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8萬元、4萬元和2萬元。
7、長豐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
對新增市級龍頭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新增省級龍頭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補,新增國家級龍頭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新入規上農產品加工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補。
8、肥東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8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申報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3.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億元以上,西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東部地區2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3億元以上,西部地區6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0億元以上,西部地區8億元以上。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企業應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無涉稅違法行為,產銷率達93%以上。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7.企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的數量一般應達到:東部地區4000戶以上,中部地區3500戶以上,西部地區1500戶以上。
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從農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領先水平,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9.申報企業原則上是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三、申報材料
1.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2.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3.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縣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供說明。應將企業帶動農戶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企業近3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5.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須由所在地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四、申報流程
1.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充分征求農業、發改、財政、商務、人民銀行、稅務、證券監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及有關商業銀行對申報企業的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規定正式行文向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中央所屬企業根據屬地原則,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申報程序申報,并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主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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