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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東湖高新區股權激勵專項資金的管理、申請和審核、使用和風控等有關內容整理如下,武漢東湖高新區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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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高新區股權激勵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管委會是專項資金的決策機構,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和支持對象選取具有最終決策權。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委托管理制。管委會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對專項資金的運作進行具體管理; 管理機構負責選定商業銀行作為專項資金的保管銀行(以下簡稱 “保管銀行”);管理機構在保管銀行開設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專 款專用,保管銀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回收進行監督。
第六條 東湖高新區科技創新和新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 “科創局”)代表管委會,履行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監督職責,具體如下:
(一)負責選定管理機構,報管委會備案;
(二)對管理機構的項目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將匯編材料上報管委會決策;
(三)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專項資金運營情況。
第七條 管理機構在管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專項資金受托管理職責,具體如下:
(一)組建專業團隊,擁有五名以上具備財務、法務或投資經驗的專職人員;
(二)制定管理制度,完善項目盡調審核、決策執行、跟蹤評估和資金監管等業務流程;
(三)進行盡職調查,對擬支持項目出具初審意見,匯編材料成冊報送科創局;
(四)項目決策通過后,與借款人、股權激勵企業相關方簽訂協議,監督企業股權激勵落地實施;
(五)幫助企業建立長效規范的激勵制度,促進企業良性發展;
(六)及時報告專項資金具體支持項目中出現的風險,制訂應對方案并負責實施;
(七)每年提交運營報告,包括企業經營變化、專項資金運營績效及其他重大事項等;
(八)管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保管銀行應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協議的約定,履行專項資金的資金保管、收付監督、匯劃清算等職責,定期提交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報告。
東湖高新區股權激勵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 股權激勵實施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時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備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擁有關鍵技術和自 主知識產權,產業特色明顯,發展戰略明確,產權歷史明晰,創新能力持續;
(二)企業治理結構健全,職工總人數不低于30人,其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20%以上;
(三)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最近三年研發投 入累計3000萬元以上;
2.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研發投 入占營業收入比例 15%以上,且凈利潤為正;
3.企業最近三年內有獲得股權融資,投后估值不低于5 億 元,且近三年研發投入累計3000萬元以上;
4.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形成與主營業務收入相關 的 I 類知識產權5 項以上,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 15% 以上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累計1500 萬元以上;
5.企業三年內累計獲撥國家、湖北省、武漢市、東湖高新區重大人才專項資金達500 萬元以上,且最近一年主營業務收入 2000 萬元以上。
(四)專項資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專項資金常年接受申請,企業可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科創局備案。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申請方案,對企業及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并在初審通過后提交管委會決策。
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專項資金申請書、股權激勵計劃書、有權機構的審批文件、歷史沿革和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 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征信記錄、勞動合同及個人資產狀 況等資料。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按管委會決策意見與借款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借款人將對應為借款金額規定倍數的股權質押給管理機構,待債務全部清償后解除質押;必要情況下,除股權質押外,管理機構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增信方式,降低專項資金使用風險。
如企業擬申請滬深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上市,輔導備案登記材料已獲得湖北省證監局批準同意的,可豁免辦理股權質押手續,變更為其他增信方式。
東湖高新區股權激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風控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一般期限為三年。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管理機構每年向借款人收取管理費,用于包括審計等專項事務在內的管理支出,年費率標準依次為借款余額的2.5%、3%、5%、7%、7%。
第十五條 企業單次申請專項資金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單一借款人申請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不得超過其認購股份總金額的70%。借款人因股權激勵和股權變現產生的相關稅收原則上在東湖高新區繳納。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發放后,管理機構應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企業的經營狀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等進行跟蹤與管理。如發現企業或借款人出現重大經營異常或法律風險,管理機構可 提前采取措施,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七條 企業和借款人有義務及時向管理機構反饋股權 激勵實施遇到的問題以及存在的風險,故意隱瞞風險狀況致使專項資金遭受損失的,管理機構有權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