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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對象
文化和旅游部認定公布的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二、湖南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周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湖南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方式
采取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自評、文化旅游行政部門評估以及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省文化和旅游廳統籌指導,各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門及相關省直項目保護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四、湖南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內容
圍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承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情況。包括從事生產、表演、創作以及核心技能藝能提升等項目實踐情況;所帶徒弟基本信息及徒弟掌握核心技藝等授徒情況;向相關群體如青少年學生傳藝,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普及教育活動等傳藝情況。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情況。包括收集、整理、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實物或者資料情況。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情況。包括配合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傳承人記錄等情況。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情況。以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的宣傳展示活動為重點,包括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示以及各種群眾性活動;參加對外、對港澳臺文化交流活動;參加研討、座談、講座、培訓活動等。
(五)傳承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包括傳承補助經費使用記錄、支出范圍和績效評價等。
(六)其他相關情況。包括自行開展或者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理論和實踐研究、發表(出版)論文、專著等研究情況;獲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表彰和獎勵等情況。
各地各單位可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考慮需要列入評估的項目,對上述內容進行細化和調整。
五、湖南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程序
(一)簽訂傳承協議。省市(州)縣三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共同與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簽訂2023、2024年度《湖南省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工作協議書》(附件1),簽訂時應合理確定傳承任務。
(二)傳承人自評。各項目保護單位指導、協助代表性傳承人對照2022年度傳承協議撰寫年度傳承情況報告、填寫《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授徒情況備案表》。傳承情況報告經傳承人本人簽字、保護單位及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表》由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省直項目保護單位自行留存備查。
(三)實地評估。各地各單位根據《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打分表》(附件2)和簽訂的傳承協議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情況進行實地評估。評估結果應在本單位官方網站或其他合理途徑公示3個(或以上)工作日。
(四)撰寫評估報告。各地各單位在完成本地區、本單位評估工作后,匯總相關工作臺帳,總結評估工作基本情況、主要做法、特色指標、典型經驗以及意見建議等,形成評估報告。
(五)報送材料。各地各單位將評估報告、傳承協議、傳承情況報告、打分表等紙質文檔加蓋公章,由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省直項目保護單位)匯總后于2023年4月15日之前寄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電子文檔(PDF格式掃描件)同時發送至工作郵箱。
(六)第三方評估及抽查。省文化和旅游廳將委托第三方對全省各地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情況進行評估,并酌情對部分地區的國家級代表傳承人評估情況進行實地抽查,具體時間、地區(單位)另行通知。
六、湖南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結果
(一)年度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喪失傳承能力、取消資格等五種情況。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60分-79分為合格,80分以上為優秀。對于喪失傳承能力、取消資格的,應提供醫學證明等佐證材料,并單獨出具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蓋章的說明報告。各地優秀等次的比例不超過本地參評人數的20%。
(二)年度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評估結果優秀的,文化和旅游部將予以表揚,并適當增加傳承補助費。對評估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一年度的傳承補助費。對認定為喪失傳承能力的,保留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停止發放傳承補助費。對認定為取消資格的,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按照程序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領導重視,嚴密組織。年度評估工作是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進行管理的重要環節。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壓實責任,實事求是嚴把質量關,科學制定方案,確保評估工作高效有序推進。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以鼓勵、支持和促進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更好開展傳承活動為出發點,尊重和維護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各項權益,避免出現“流于形式”、“過度嚴苛”的現象。評估過程、評估結果應當準確反映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開展情況和傳承效果,確保客觀公正、準確全面,形成良好互動關系。
(三)因地制宜,主動服務。各地要把評估工作作為提升傳承人服務水平的重要契機,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優化措施,簡化流程,減輕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工作負擔。鼓勵各地各單位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探索建立更加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