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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對首次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每家10萬元獎勵!本文將解讀蘇仙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具體包括郴州市蘇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補貼獎勵及認定條件程序、材料等內容,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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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大力發展質量強區建設,推動蘇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和《郴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仙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旨在推廣科學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和質量價值觀,激勵引導全區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區。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組織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每2年評定一次,區長質量獎獲獎名額每屆不超過3個組織,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空缺。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經區長授權,由區質量強區領導小組設立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區長擔任評委會主任,委員由區市場監管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發改局、區住建局、區科工局、區文旅廣體局、蘇仙生態環境分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區長質量獎評審準則、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獎勵建議名單報區長審定。
第七條 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由區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區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區長質量獎評審準則、實施細則,受理申報材料,建立評審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評審需要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成員應在行業質量專家、企業優秀管理者中優先推薦,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標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二)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經驗,掌握質量管理的基本理論和方法,接受過《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及相關知識的學習教育,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溝通能力;
(三)健康狀況良好,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四)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九條 每屆區長質量獎評選時,評委會辦公室應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成員組成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由3名或3名以上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責任制。評審專家組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資格初審、材料評審;
(二)開展現場評審;
(三)撰寫評審報告;
(四)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第三章 申報和受理
蘇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省內領先水平;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社會貢獻;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并獲得主管部門或區行業協會推薦;
(三)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近3年,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申報時沒有欠繳稅款。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區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向區質量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報組織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推薦渠道、申報程序等進行審查,并征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報組織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在獲獎后5年內,同一質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規定和《蘇仙區區長質量獎評審準則》(包括質量、創新、品牌和結果)。
第十五條 為保證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評委會辦公室可根據行業、企業類別,分別制定評審實施細則。
第五章 評審程序
蘇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評委會辦公室在有關媒體、網絡等公共媒介發布通知,公開區長質量獎相關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評審規則。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可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概述和自評報告,并將申報材料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二)資格初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對通過審查的,向社會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名單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進行材料評審。
(三)材料評審。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報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準則和實施細則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材料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委會辦公室按材料評審得分高低提出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名單的組織,由評委會辦公室反饋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由現場評審組依據現場評審準則對其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評委會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通過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市場(顧客)滿意度指數測評,形成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五)審議公示。評委會辦公室對各專項評審組的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區長質量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審議。評委會召開會議,對區長質量獎候選名單予以審議,產生區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評委會辦公室將區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組織,經查實的,由評委會辦公室提請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由評委會辦公室按程序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向社會發布。
蘇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補貼獎勵
第六章 獎 勵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對首次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每家10萬元獎勵,并頒發獎牌、證書;區長質量獎的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獲得獎金主要用于質量持續改進、標準制定、技術攻關、科技研發、人員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和發展。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并向社會公開。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串通其他組織或個人冒名頂替申報的;
(三)通過賄賂、威脅評審人員等手段影響評審結果的;
(四)評選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的;
(五)發生了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責任事故的;
(六)產品、工程、服務或環境質量不穩定,經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七)產品、工程、服務或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八)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九)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不得將區長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嚴于律己、公正廉潔,保守知悉的申報組織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并建議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區長質量獎評審存在問題的,可以向評委會辦公室投訴舉報,評委會辦公室應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 參與區長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評委會辦公室對回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接受區長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評委會辦公室。
第八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區長質量獎評選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向評委會通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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